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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齡未成年人惡性犯罪不時發(fā)生 刑責年齡該不該降低? 2020-06-04 15:26:08  來源:工人日報

近年來,不時發(fā)生的低齡未成年人惡性犯罪事件沖擊著公眾神經(jīng)

遏制低齡未成年人“觸法”,降刑責年齡管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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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低齡未成年人惡性案件的出現(xiàn),引發(fā)“是否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討論。有觀點認為,隨著當前未成年人心智的成熟可以降低刑責年齡;也有觀點認為,對刑罰不能過度依賴,是否“降齡”還需慎重研究。

2018年底,湖南沅江一名六年級男孩因母親對其管教太嚴而與之發(fā)生爭吵,男孩竟持刀將母親刺死;去年10月,大連13歲男孩蔡某某殺害10歲女孩,因蔡某某未滿14周歲,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近年來,低齡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沖擊著公眾神經(jīng)。

是否該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未成年人犯罪背后,哪些環(huán)節(jié)出了問題?在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和懲戒之間,該如何平衡?在剛剛過去的“六一”國際兒童節(jié),這些話題再次引發(fā)社會廣泛關注。

一問 刑責年齡該不該降低?

根據(jù)我國刑法規(guī)定,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無需承擔任何刑事責任。在媒體披露的幾起未成年人惡性犯罪中,涉事者也因未達到法定年齡而免于承擔刑責。

在今年的全國兩會上,有全國人大代表提出建議,下調(diào)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起點。這種觀點認為,如今,未成年人的心理發(fā)育普遍出現(xiàn)早熟現(xiàn)象。降低刑事責任年齡起點,不僅符合當前社會發(fā)展進程,也可以對未成年人起到法律示警和威懾作用,幫助他們樹立守法意識,抵制違法犯罪。

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李奮飛看來,當前曝出的幾起未成年人惡性犯罪案件屬于極端個例,是否降低刑責年齡還需要慎重研究。

“一旦入刑,未成年人與外界隔絕,學習中斷,對其影響可能更大,以后回歸社會可能更難。如果形成了反社會型人格,以后再犯的可能性也更大。”李奮飛接受《工人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對刑罰不能過度依賴,不能一出現(xiàn)問題就要用刑法來解決。”

廣東省律師協(xié)會未成年人法律專業(yè)委員會主任鄭子殷也持相同觀點。“如果這一次我們看到的罪錯未成年人是13歲,就要將刑責年齡調(diào)整到13歲,那下一次看到的是10歲的話,是不是要降低到10歲呢?那么降到哪個年齡合適?”鄭子殷發(fā)出疑問。

鄭子殷認為,導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很復雜,必須從源頭上分析成因去解決,“如果只是一味地降低刑責年齡,這可能成為未成年人犯罪成因的遮羞布。”

“出現(xiàn)個案后,法律應當查漏補缺,找到應對個案的辦法和規(guī)定,而不是修改針對大多數(shù)人的一般性的刑事責任年齡制度。”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苑寧寧告訴《工人日報》記者,“低齡未成年人犯罪后,保護被害人并不是一味地關注怎樣嚴厲懲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應把重心轉(zhuǎn)為修復犯罪行為給被害人造成的創(chuàng)傷。”

二問 鏈條的哪一環(huán)出了問題?

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政法學院少年兒童研究中心主任童小軍,多年來一直關注青少年事務社會工作。她在調(diào)研中發(fā)現(xiàn),將由于精神和生理病態(tài)導致的違法犯罪案例除外,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基本都是外部原因,這其中又主要來自家庭環(huán)境和同伴影響。

中國司法大數(shù)據(jù)研究院發(fā)布的報告顯示,在2016年至2017年間,全國法院審結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來自流動家庭的未成年人最多,其次是離異、留守、單親和再婚家庭。

“還有一些惡性案件中,有的孩子是遭受了嚴重的校園欺凌,采取了極端手段去反抗。而在針對校園欺凌相應的制度不完善的情況下,讓孩子自己去承擔刑事后果,是不公平的。”童小軍說。

鄭子殷經(jīng)辦過一個令他印象深刻的案件。一個男孩在14周歲之前發(fā)生過多起傷人殺人案件,滿了14周歲之后再次殺害一名6歲女孩未遂,被判6年。男孩減刑出獄后不到兩個月,再次發(fā)生奸殺案件。

“這個孩子在5歲以后,母親就一直在外打工,父親并不管他,他小學三年級就輟學了。”鄭子殷說,“家庭不管、輟學時有關部門不管,包括后來的一抓一放再一抓,整個過程都沒有監(jiān)管介入和行為矯治,最后釀成悲劇,令人痛心。”

“對于未成年人犯罪,相比降低刑事責任年齡,要更多從社會治理角度,考慮其犯罪成因,在預防犯罪上形成協(xié)同合力,避免因極端個案出現(xiàn)的過度反應。”李奮飛說。

三問 如何做到寬容不縱容?

采訪中,多位專家對記者表示,不滿14周歲不負刑事責任并不意味著沒有任何后果,更不等于“一放了之”“一罰了之”。

“梳理我國刑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guī)定,針對低齡未成年人觸犯刑法的,按照行為的嚴重程度,可以采取四類措施:責令父母管教、訓誡、送入工讀學校、收容教養(yǎng)。”苑寧寧介紹。

不過,苑寧寧也指出,“由于缺乏具體的操作性規(guī)定,實踐中這些措施效果不盡如人意。”

苑寧寧認為,針對低齡未成年人犯罪,父母有沒有能力管教、怎么管、誰來負責監(jiān)督父母管教等,法律還存在空白。而隨著2013年勞動教養(yǎng)制度廢除,收容教養(yǎng)措施沒有了執(zhí)行場所,加之收容教養(yǎng)如何適用、性質(zhì)是什么,法律規(guī)定并不明確。

“當務之急是立足我國國情、法律體系和司法制度,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少年司法制度。”苑寧寧說,“這套制度包括罪錯未成年人的分級處遇制度,和未成年被害人的綜合保護制度。”

6月1日,最高檢發(fā)布的《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白皮書(2014-2019)》指出,探索對未達刑事責任年齡涉罪未成年人的干預矯治機制。最高檢《201-2022年檢察改革工作規(guī)劃》明確提出,“探索建立包括臨界預防、保護處分、家庭教育在內(nèi)的罪錯未成年人分級處遇制度”。

記者了解到,成都、上海等地的檢察機關已探索建立了強制性親職教育制度。失職監(jiān)護人由司法機關強制其接受一定時間的關于監(jiān)護義務履行、教養(yǎng)子女技巧等方面的教育。

“對于極端案件,要開展對于少年犯罪人的人格整體評估,關注少年身體發(fā)育成熟與認知水平不同步的矛盾,把家庭監(jiān)護和國家監(jiān)護的責任建立起來。”李奮飛說。

在童小軍看來,未成年人犯罪與成年人犯罪的區(qū)別在于,未成年人犯罪是可預防可糾正的,需要建立一個包含行為矯正服務在內(nèi)的少年司法體系。

“既然養(yǎng)育和成長的外部環(huán)境是大多數(shù)未成年人走上違法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那么,如果給他一個良好的外部環(huán)境,完全可以挽救回來,讓其回歸正常。”童小軍說。

關鍵詞: 低齡未成年人惡性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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