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因“西安奔馳車主維權事件”而被曝光的汽車銷售中的金融服務費引發(fā)輿論關注?!吨袊M者報》記者調查發(fā)現(xiàn),不僅線下銷售汽車有相關問題,線上“汽車新零售”模式也有不少風險。
APP上購車陷困境
“一成首付,新車開回家”“首付3000元開新車”……近年來,隨著“汽車新零售”業(yè)務的開展,一些汽車線上銷售企業(yè)推出各種“優(yōu)惠”條件,吸引消費者購車。這種方式真能給消費者帶來實惠嗎?《中國消費者報》記者調查發(fā)現(xiàn),部分選擇這種購車模式的消費者陷入了進退兩難的困境。
“電子商務消費糾紛調解平臺”收到的投訴顯示,內蒙古消費者葛先生在彈個車APP上購車,遭遇了“買車變租車”的困境?!吨袊M者報》記者聯(lián)系葛先生了解到,葛先生于2018年3月在呼和浩特市曙光二手車中心購車時,被導購員推薦使用彈個車APP。葛先生回憶說:“當時導購員說,通過彈個車APP購車,只需要支付一成車價作為首付,還能辦理4年的分期付款,還款壓力小。”于是,葛先生通過彈個車APP購買了一輛2014年款的奔馳E260,全價33萬余元。在支付了3.38萬元的首付款后,葛先生開上了“大奔”,并根據(jù)協(xié)議,在此后的一年里每月支付6346元的月供。
轉眼到了2019年3月,根據(jù)約定,葛先生應該開始償還尾款的3年分期。這時候葛先生發(fā)現(xiàn),他的月供變成了10058元。“彈個車”還通知,無法繼續(xù)為他辦理分期付款。葛先生只剩下兩個選擇:要么全款買車,要么退車。這讓葛先生很為難:“要是有這么多錢,我去年就全款買車了。而且‘彈個車’說我去年一年的月供是不能算進車款里的,也就是說現(xiàn)在選擇全款買車一共要支付近40萬元,和全新的2019年款奔馳E260售價差不多,等于我用新車的價格去買了一輛二手車。”
全款買不合算,那么退車呢?葛先生詢問“彈個車”客服后才知道,選擇退車的話,如果這輛車在一年內行駛里程超過兩萬公里,超出的里程要按照每公里3元的價格計費。葛先生對記者說:“我想著這是自己的車,用得比較多,一年下來已經(jīng)跑了5萬公里,超出的約3萬公里折合9萬元。此外,平臺說要按照2019年款奔馳E260的新車指導價44萬元的10%計算折舊費,還要求車輛外表達到準新車標準,如果有劃痕之類,要另外計算噴漆維修費。我算了一下,如果選擇退車,已經(jīng)支付的首付款和月供再加上這些錢,我花了24萬元最后什么都沒有。”
更讓葛先生不解的是,客服告訴他,由于用的是“以租代買”形式,他此前支付的“首付”和“月供”其實是租金,而不是車款。這讓他大吃一驚。“我明明是買車,怎么變成了租車?廣告里說的也是首付,不是租車費。”葛先生說,當初簽合同是在APP里,工作人員一直催促,他也沒細看合同條款。
全款買車不合算,退車更不合算,葛先生陷入進退兩難的境地。他還聽說,由于車的所有權還屬于“彈個車”,“彈個車”可以直接將車開走收回,已經(jīng)有人遭遇過這種情況,于是他不敢再開這輛車,只能把它鎖在車庫。
實為“以租代購”
針對葛先生的投訴,《中國消費者報》記者4月18日聯(lián)系“彈個車”運營方杭州大搜車汽車服務有限公司進行核實,截至發(fā)稿,未收到相關回復。
買車為何變成了租車?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上海市信本師事務所主任高興發(fā)律師告訴《中國消費者報》記者,“一成首付買新車”實際上是一種汽車融資租賃,分期購車平臺根據(jù)購車人的需求購買車輛,用“以租代購,分期付款”的模式出租給購車人,從中賺取賣車的利潤、服務費及息差等,并擁有汽車的所有權。
采用這種經(jīng)營形式的不止“彈個車”,毛豆新車網(wǎng)、優(yōu)信新車、妙優(yōu)車等平臺采用的也是類似的模式,即“以租代購、分期付款”。它們的運作模式幾乎相同:通常采用1+3的模式,用戶以低首付的方式租滿1年,其間汽車所有權歸平臺方,1年之后用戶可以選擇一次性付清,或申請最長36期分期,或退還汽車,或繼續(xù)租賃。
盡管這種模式被稱為“汽車新零售”,但在國外已經(jīng)發(fā)展了幾十年,在我國則是近兩年才依托互聯(lián)網(wǎng)發(fā)展起來。早在2004年,商務部和國稅總局聯(lián)合頒發(fā)了《關于從事融資租賃業(yè)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其中提到允許從事包括飛機、輪船、汽車在內的交通工具租賃業(yè)務的企業(yè)參與融資租賃業(yè)務的試點工作。2008年,銀監(jiān)會又頒發(fā)了《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規(guī)范汽車金融公司開展汽車融資租賃業(yè)務。隨著互聯(lián)網(wǎng)+概念的不斷深化,互聯(lián)網(wǎng)汽車融資租賃平臺如雨后春筍般涌現(xiàn)出來。
上海漢盛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律師李旻認為,汽車分期金融平臺將汽車零售變?yōu)槠嚱鹑诋a(chǎn)品,本質上已不再是和傳統(tǒng)汽車銷售門店競爭的以零售為核心的電商平臺,而是以汽車為載體的金融服務公司。與傳統(tǒng)汽車按揭相比,汽車融資租賃方式具有很多優(yōu)勢,其前期投入低,能有效刺激消費需求,為用戶提供更便利的綜合服務,更能滿足年輕一代個性化選擇的需要。
須保障消費者知情權
高興發(fā)認為,對消費者來說,這種購車模式主要存在兩方面風險:
第一,車輛過戶前,汽車所有權歸平臺所有,用戶只享有使用權。平臺作為所有權人,有權對汽車行使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等權利,用戶存在違約行為時,平臺有權收回汽車并要求用戶承擔相關違約責任。同時,在平臺被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時,汽車還有被查封、扣押、拍賣等風險。另外,對于用戶而言,租賃期結束后,平臺往往會設置比較苛刻的車輛過戶條件。
第二,根據(jù)《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融資租賃中,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除外。因此,在汽車系由用戶自主選擇的情況下,如果汽車存在瑕疵,用戶一般不能主張減免租金。
“汽車融資租賃必須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上海億達律師事務所律師董毅智告訴《中國消費者報》記者,商務部頒布的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的《汽車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供應商、經(jīng)銷商不得限定消費者戶籍所在地,不得對消費者限定汽車配件、用品、金融、保險、救援等產(chǎn)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務商,但家用汽車產(chǎn)品‘三包’服務、召回等由供應商承擔費用時使用的配件和服務除外。經(jīng)銷商銷售汽車時不得強制消費者購買保險或者強制為其提供代辦車輛注冊登記等服務。”
董毅智說:“該辦法明確規(guī)定了不允許車企在銷售過程中主動指定或者強迫消費者選擇相關的金融服務,只能把選擇權交給消費者。而且《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guī)定消費者有選擇權和知情權,如果消費者知道第一年其實是租車而不是買車,以及一年后全款買車或退車的相關條件,那就沒問題?,F(xiàn)在之所以出現(xiàn)消費者不滿,不少是消費者的知情權沒能得到充分保障。”
北京志霖律師事務所律師趙占領也持類似觀點。他認為,以租代購模式本身并不違法,但一些平臺事先沒完全講清楚或者比較隱晦,讓消費者誤以為一直都是買賣合同,并不知道第一年實際上是租賃關系,這就涉嫌欺詐。
上海漢盛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律師李旻建議,消費者在選擇此種購車方式時,要注意各平臺操作模式的區(qū)別,有些平臺存在所有權轉移不及時、限制消費者退出、后期還款利率較高等問題,消費者需要衡量自身消費水平和習慣,選擇與自身情況相匹配的購車模式,并盡量選擇提供線下購車體驗和服務的平臺。此外,消費者在與平臺達成協(xié)議時,要特別注意與自身權利義務有關的合同條款,對于不理解的專業(yè)詞匯或有疑惑的合同條款,要求工作人員解釋清楚,以降低購車風險。
關鍵詞: 一成首付“彈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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