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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周杰倫 網易云音樂售“臨期商品” 2018-04-13 17:41:45  來源:中國消費者報

眼看手頭周杰倫歌曲的版權即將到期,趕緊推送再賣一波,甚至過期了還繼續(xù)賣。日前,網易云音樂銷售“臨期商品”的行為引發(fā)爭議,多位專家認為,這一行為不僅對版權方構成侵權,而且涉嫌誤導消費者,消費者有權要求全額退款。

新聞背景 版權快到期 再賣一波“周杰倫”

3月31日晚,網易云音樂上線了包括200首歌曲的 “周杰倫熱門歌曲合輯”向消費者推送并進行售賣,建議用戶立刻購買官方所給出的歌單,可以終身收聽使用。用戶既可以用400元全部買下,也可以單曲購買。實際上,網易云音樂所擁有的周杰倫歌曲版權將于當日到期,從4月1日起,網易云音樂將不再擁有周杰倫歌曲的版權。顯然,網易云音樂銷售的 “周杰倫熱門歌曲合輯”對其而言是“臨期商品”。

不過,網易云音樂APP“會員專享曲庫”特權說明中也明確規(guī)定:應版權方要求,可能有部分付費歌曲下載后僅可在會員有效期內本地使用,會員到期后將無法本地使用。網易云音樂副總裁王詩沐在此后的道歉視頻中也表示,付費下載是版權轉授協(xié)議的規(guī)定,只有采用2元/首數字單曲的下載模式,用戶才能在版權下架后依然可以收聽。

實際上,網易云音樂的銷售一直持續(xù)到4月1日上午,在版權過期7小時后,網易云音樂網易官方“云音樂小秘書”才告知用戶:在版權方的要求下,網易云音樂不得不下架涉及周杰倫等藝人的杰威爾版權公司歌曲。

網易隨后發(fā)布了致歉聲明,稱“忽略了執(zhí)行上的問題,導致在版權到期后的7小時內歌曲依然可以下載”;同時表態(tài)將會對在3月31日24時后購買了周杰倫歌曲的用戶進行全額退款并且收回權限。

觀點一:對版權方構成侵權

解亙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我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十二款規(guī)定:“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周杰倫作為著作權人,依法享有對自己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在最初網易云音樂告知用戶的消息中,所謂“版權到期”是指網易云音樂對周杰倫歌曲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授權到期。在版權到期之后,在線銷售行為顯然構成了對周杰倫以及版權擁有方的歌曲網絡傳播權的侵害,所以網易云音樂在版權到期后依然銷售歌曲的活動是典型的侵權行為。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著作權法》也對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所應承擔的責任作出了細致的規(guī)定,比如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觀點二:無權處分的合同效力待定

朱巍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數字音樂平臺應該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也就是告訴消費者在付費購買某些歌曲后,還能聽多長時間,這在數字音樂用戶不知曉具體平臺版權有效期的情況下尤為關鍵。

網易云音樂在歌曲版權到期前突擊出售,疑似想掙一筆快錢。以4月1日零點為分界線,將其分為兩個部分,一個是4月1日零點前的,這時候網易云音樂還擁有歌曲的版權,消費者在購買歌曲后也可以用離線的方式永久聽所購買的歌曲,其銷售行為還是合法的;零點之后,網易云音樂已經失去周杰倫歌曲的版權,此時其銷售行為是非法的,構成了對著作權人和版權擁有方的侵權,如果是明知道過期還在銷售,則構成對消費者的欺詐。當然,網易云音樂后來解釋說是技術原因,如果屬實,然后又主動道歉并積極退款,即使構不成欺詐,但依然是對消費者知情權、公平交易權的侵犯。

網易云音樂在版權到期后繼續(xù)向消費者銷售周杰倫的歌曲,是無處分權人在處分他人的財產。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也即是說,消費者在4月1日零點以后從網易云音樂購買周杰倫的歌曲,只有經周杰倫版權擁有方追認同意,或者版權方與網易云音樂達成繼續(xù)允許其使用歌曲版權的協(xié)議,合同才有效。網易云音樂對無權處分的周杰倫歌曲進行銷售,屬于無效民事行為,理應結束合同,返還合同款,并對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承擔違約責任。

觀點三:有誤導消費者之嫌

邱寶昌北京市匯佳律師事務所主任

網易云音樂在沒有獲得授權的情況下為其用戶提供服務,消費者有權向網易云音樂主張相應賠償,如果能夠認定網易云音樂存在故意隱瞞事實來誘導消費者產生錯誤的認識和判斷的情況,則構成了欺詐,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規(guī)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當然,如果網易云音樂能夠證明自己僅僅是由于技術失誤的過錯才導致了這一結果的發(fā)生,則不具備適用三倍賠償的條件。

此外,還值得注意的是,網易云音樂在宣傳中告訴消費者一旦歌曲下架可能會影響消費者聽歌,這種做法確有誤導消費之嫌,會讓消費者誤以為不花錢購買合輯中的音樂就無法享受歌曲。但事實上,網易云音樂獲得的周杰倫音樂版權并非獨家授權,消費者可以在網易云音樂之外的其他平臺上繼續(xù)收聽。它的宣傳沒有讓消費者對于歌曲版權狀況充分知情,造成了恐慌,進而會干擾到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

關鍵詞: 周杰倫 網易 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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