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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注意!全面注冊制首批新股今上市!主板交易制度改了 十大變化一圖看懂 2023-04-10 08:49:11  來源:證券時報

4月10日,主板注冊制首批10家企業(yè)上市交易。全面注冊制下相關交易新規(guī)正式啟用,這些變化,關乎每一位投資者!

這10只正式上市交易的主板注冊制股票分別為:陜西能源、南礦集團、江鹽集團、柏誠股份、海森藥業(yè)、中電港、常青科技、中信金屬、中重科技、登康口腔。


(資料圖)

全面注冊制下交易制度改革改了哪些?尤其是主板實施注冊制后交易制度有何變化?每一位市場參與者都應該熟知。我們一起來細數。

變化一:主板上市前五日不設漲跌幅限制

主板首次公開發(fā)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五個交易日將不設價格漲跌幅限制第6個交易日起,主板漲跌幅限制仍為10%,保持不變。

此外,交易所將披露主板上市新股首個交易日買入、賣出金額最大的5家會員營業(yè)部的名稱及其買入、賣出金額

注意:上述信息在新股上市第二至第五個交易日不披露!

創(chuàng)業(yè)板和科創(chuàng)板上市后的前五個交易日依舊維持此前不設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規(guī)定。

小提示:

不設價格漲跌幅限制的情形還包括:

A、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首日

B、以及退市后重新上市首日

C、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變化二:主板優(yōu)化盤中臨時停牌制度

對于無價格漲跌幅限制股票,盤中設置30%、60%兩檔停牌指標,盤中交易價格較當日開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30%、60%的,各停牌10分鐘。

小提示:

A、證券開市期間停牌的,可以繼續(xù)申報,也可以撤銷申報;復牌時對已接受的申報實行集合競價。

B、停牌時間跨越14:57且須于當日復牌的,于14:57復牌,并對已接受的申報進行復牌集合競價,再進行收盤集合競價。

變化三:“價格籠子”制度進一步完善

對于主板而言,增加了“價格籠子”制度,即限價申報除了新增2%有效申報價格范圍要求,同時還增加10個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的安排,取其中的孰高值(孰低值)。

具體規(guī)定如下:

買入申報價格不得高于買入基準價格的102%和買入基準價格以上十個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的孰高值;

賣出申報價格不得低于賣出基準價格的98%和賣出基準價格以下十個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的孰低值。

買入(賣出)基準價格,為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無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的,為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無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的,為最新成交價;當日無成交的,為前收盤價。

主板“價格籠子”制度在借鑒之前科創(chuàng)板和創(chuàng)業(yè)板已有“價格籠子”的規(guī)定基礎上,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

總體來看,“價格籠子”制度對偏離市場價格較大的高價買單和低價賣單進行限制,可以一定程度上抑制拉抬打壓等異常交易行為,防范價格大幅波動。同時,此番部分上市板新增的10個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的安排,給予了低價股必要的申報空間。

舉例說明:

在連續(xù)競價階段,投資者A計劃買入主板股票X,若此時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為10元/股,那么,“買入基準價格”為10元/股,“買入基準價格的102% ”為10×102%=10.2 元/股,“買入基準價格以上十個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10+10×0.01=10.1元/股,10.2>10.1,故投資者A的買入申報價格就不得高于10.2元/股。

而投資者B計劃買入主板股票Y,若此時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為3元/股,那么,“買入基準價格”為3元/股,“買入基準價格的102% ”為3×102%=3.06元/股,“買入基準價格以上十個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3+10×0.01=3.1元/股,3.1>3.06,故投資者B的買入申報價格就不得高于3.1元/股。

小提示:

A、要充分理解主板“價格籠子”的計算公式的含義,重點理解孰高值(孰低值)的含義。

B、A股的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1元人民幣,因此對于A股而言,上述十個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其實就是0.1元。

變化四:滬市主板增加兩類市價申報方式

滬市主板增加本方最優(yōu)價格申報對手方最優(yōu)價格申報兩類市價申報方式,同時允許市價申報用于無價格漲跌幅限制證券,并引入市價申報保護限價等。

滬市科創(chuàng)板、深市以前就有上述兩類市場申報方式,此番繼續(xù)得到保留。北交所的市價申報方式中也包含本方最優(yōu)價格申報和對手方最優(yōu)價格申報。

小提示:

注意理解滬市主板增加的上述兩種市價申報的含義:

A、本方最優(yōu)價格申報,即該申報以其進入交易主機時,集中申報簿中本方最優(yōu)報價為其申報價格。本方最優(yōu)價格申報進入交易主機時,集中申報簿中本方無申報的,申報自動撤銷;

B、對手方最優(yōu)價格申報,即該申報以其進入交易主機時,集中申報簿中對手方最優(yōu)報價為其申報價格。對手方最優(yōu)價格申報進入交易主機時,集中申報簿中對手方無申報的,申報自動撤銷。

變化五:滬市優(yōu)化風險警示板異常波動指標

根據改革后的具體規(guī)定,滬市風險警示股票連續(xù)3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12%的,屬于異常波動。交易所分別公布該股票交易異常波動期間累計買入、賣出金額最大的5家會員營業(yè)部的名稱及其買入、賣出金額。

滬市改革前的規(guī)定為,風險警示股票連續(xù)3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15%的,屬于異常波動。

深市主板在這方面也有類似的規(guī)定,具體規(guī)定為, ST 和*ST 主板股票連續(xù)三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12%,也屬于異常波動的一種情形。

小提示:

簡而言之,滬市是將風險警示板異常波動的連續(xù)3個交易日內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由15%調整至12%。

變化六:股票嚴重異常波動規(guī)定

股票嚴重異常波動規(guī)定也被列入最新的交易所相關制度規(guī)定中,此番滬市主板就新增了相關規(guī)定。

以滬市主板為例,股票競價交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嚴重異常波動,交易所公布嚴重異常波動期間的投資者分類交易統(tǒng)計等信息:

A、連續(xù)10個交易日內4次出現《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guī)則》(2023年修訂)第4.4.11條或第5.4.2條第一項規(guī)定的同向異常波動情形;

B、連續(xù)10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100%(-50%);

C、連續(xù)30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200%(-70%);

D、證監(jiān)會或者交易所認定屬于嚴重異常波動的其他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滬市科創(chuàng)板、深市主板和創(chuàng)業(yè)板目前也有關于股票嚴重異常波動的相關規(guī)定,具體決定與滬市主板上述規(guī)定絕大多數地方相同,個別細節(jié)上略有差異。

小提示:

要大致了解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值的計算公式。

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值=(單只證券期末收盤價/期初前收盤價-1)×100%-(對應指數期末收盤點數/期初前收盤點數-1)×100%。如期間內證券發(fā)生過除權除息,則對收盤價格做相應調整。

變化七:新增程序化交易報告制度

通過計算機程序自動生成或者下達交易指令進行程序化交易的,應當符合證監(jiān)會的規(guī)定,并向交易所報告,不得影響交易所系統(tǒng)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小提示:

通過計算機程序自動生成或者下達交易指令進行程序化交易,影響交易所系統(tǒng)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情形,相關規(guī)定可認為是可能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異常交易行為。

變化八:主板新股上市首日納入兩融標的

將此前注冊制股票上市首日納入兩融標的、存托憑證參與融資融券等規(guī)定復制到主板,主板首次公開發(fā)行的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可作為融資融券標的證券。

另外,明確主板存托憑證適用融資融券細則,參照細則有關股票的規(guī)定執(zhí)行,交易所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小提示:

首次公開發(fā)行股票戰(zhàn)略配售的投資者及其關聯方,在參與戰(zhàn)略配售的投資者承諾持有期限內,不得融券賣出該上市公司股票。

變化九:擴大轉融通證券出借券源

借鑒科創(chuàng)板、創(chuàng)業(yè)板等改革實踐經驗,注冊制下首次公開發(fā)行股票戰(zhàn)略配售的投資者配售獲得的在承諾持有期限內的股票可參與證券出借。

小提示:

戰(zhàn)略投資者在承諾的持有期限內不得通過與轉融券借入人、與其他主體合謀等方式,鎖定配售股票收益、實施利益輸送或者謀取其他不當利益。

變化十:優(yōu)化轉融通證券出借申報機制

轉融通接受申報時間方面,滬市延長了接受申報的時間。接受出借人申報時間調整為每個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00。接受借入人申報時間調整為每個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10。

申報數量方面,滬市轉融通將申報最低單筆申報數量從“不得低于1萬股”下調至“不得低于1000股”;深市轉融通也對證券出借的單筆申報數量上下限進行優(yōu)化調整,將單筆最低申報數量全面調低至1000股,單筆最大申報數量全面調高至1000萬股。

另外,轉融通還引入市場化約定申報機制,包括市場化的出借費率、出借期限。

費率方面,通過約定申報方式參與證券出借的,出借人與轉融券借入人可以協商確定出借費率。

期限方面,以滬市為例,通過約定申報方式參與證券出借的,出借期限可在1天至182天的區(qū)間內由雙方自主協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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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證券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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