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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訊息:北京青年報:消費積分不能成為“霸王積分” 2022-07-17 07:29:45  來源:新浪財經


【資料圖】

原標題:消費積分不能成為“霸王積分”

李英鋒

近日,江蘇常熟市民尹某向媒體反映,自己的手機話費有1萬多積分過期,過期前,電信運營商有短信通知,他當時查詢后覺得沒有合適的兌換禮品,之后就忘了此事。尹某質疑商家積分設置使用期限不合理。此外,不少消費者對一些積分過期前沒有提醒、“被過期”、兌換難等問題表示了不滿。(7月14日《法治日報》)

消費積分制是商家回饋用戶、增強用戶黏性、刺激用戶消費的一種營銷手段,該營銷模式已經覆蓋了大量商家和消費者。按照商家的承諾,消費者可以通過兌換積分獲得一定的實惠。從理論上說,消費積分可以實現(xiàn)雙贏的效果。然而,在實踐中,一些商家的消費積分出現(xiàn)了有效期短、過期前提示不到位、被過期、兌換難、兌換套路多甚至利用積分兌換的商品價格虛高等問題,沒有讓消費者獲得足夠的實惠感,沒有滿足消費者的兌換預期。

盡管法律對消費積分沒有做出明確規(guī)定,但消費積分可兌換的消費福利屬于商家向消費者作出的承諾,這種承諾符合意思自治原則,屬于民法典調整的民事法律行為或契約行為。消費積分具有一定的財產屬性,商家給與或承諾給與消費者積分兌換福利,實質上屬于贈與行為。根據(jù)民法典的規(guī)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期限、附條件,也就是說,商家可以給消費積分設置合理的使用期限。但商家設置以及踐行消費積分規(guī)則應該遵循公平、誠實信用等法律原則,不能完全由著己方的性子來,不能失信,不能按照己方的利益需求隨意“玩弄”積分兌換規(guī)則,隨意減輕己方責任、限制或排除消費者的兌換權利,不能讓消費積分成為“霸王積分”。

消費積分規(guī)則大都由商家單方制定,商家也掌握著積分兌換權、解釋權等,無疑,消費積分兌換規(guī)則也屬于一種格式合同,也應遵循格式合同法則。民法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guī)定,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履行期限和方式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guī)定。據(jù)此,如果商家給消費積分設計的使用期限過短,讓不少消費者在合理期限內無法完成正常兌換,或者對積分過期沒有履行充分告知提示義務,或者以系統(tǒng)升級、系統(tǒng)錯誤等理由“吞噬”消費者的積分,或者給消費者設置種種兌換障礙,讓消費者無從選擇、難以兌換,或者利用積分兌換套路消費者,均具備違法格式合同的特征,涉嫌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公平交易權等權益。

公平、誠信是消費積分制良性運行的基礎,是商家營銷效果的保障,如果商家缺乏兌換積分的誠意,讓消費者得不到公平的積分兌換權益,消費者對消費積分乃至商家就會失去信任,就會降低消費積分的熱情,甚至會轉到其他商家進行消費。商家應該算好消費積分的誠信賬、長遠賬,摒棄短視思維,摒棄任性和套路,對消費者多一點誠信和尊重,保障消費者的積分兌換權益,這樣,消費積分才能轉換成“積分消費”,才能產生更好的促銷效應。市場監(jiān)管部門、消協(xié)也應多給商家的消費積分制把把脈,發(fā)現(xiàn)問題后通過約談、責令整改、查處、曝光等手段進行規(guī)范,并可制定消費積分制的格式規(guī)則范本,引導商家使用,為消費者營造更加公平、誠信的消費積分體驗環(huán)境。

漫畫/陳彬

關鍵詞: 格式合同 使用期限 明確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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